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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推进“青年建筑师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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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委员会、城市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为推进“青年建筑师奖”工作在我省的全面开展,发展山西特色的建筑文化,培养一批一流的建筑设计人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土木建筑行业开展“山西省青年建筑师奖”评选工作和中国建筑学会推荐“青年建筑师奖”参选人员。现制定《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推进“青年建筑师奖”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2012年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申报材料报省学会秘书处。
附件1: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推进“青年建筑师奖”实施细则
附件2: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选条例》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2012年8月10日
附件1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推进“青年建筑师奖”
实 施 细 则
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青年建筑师奖评奖制度。该奖项是我国青年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对促进我国建筑文化繁荣,培养、鼓励青年优秀建筑设计人才脱颖而出,繁荣建筑创作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此项工作在我省的开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根据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的设立和开展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省土木建筑行业和学会会员单位开展我省青年建筑师奖项,为全省建筑创新和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二、山西青年建筑师奖由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设立,表彰在全省范围内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建筑师。
三、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作为全省土木建筑行业内最权威的行业学会,聚集了全省最优秀的科技人才,是业内最高学术代表,省青年建筑师奖获得者是省内行业学术的最高荣誉,学会将给予表彰,并从获奖者中推荐参加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审。
四、申报资格和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为业内所承认。
2、年龄在48周岁之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从事建筑设计、教学、科研人员。
3、应为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会员。
4、申报者应具有突出业绩,应包括下列其中之一者:在建筑设计中有所创新,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参与重大工程建筑项目设计,取得突出成绩;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省、市奖项者等。
五、评奖与申报程序
1、为与中国建筑学会评审工作相衔接,评奖周期为每两年一次,每次不超10人,每届在偶数年的2~5月为申报期。
2、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填报申报书,并附业绩资料、电子文件和多媒体演示文件(限5分钟)以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或我学会分支机构推荐意见。
六、评审与表彰
由业内专家5~7名组成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者设计方案、工程实践、理论科研等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推荐)意见,由评审领导组集体决定。其结果通过学会网站公布一周,公示结束后,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向学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发布文件,以示表彰,并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发布表彰公告,由学会网站宣传获奖事迹。
所需评审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2012年7月31日
附件2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培养和鼓励中国青年建筑师在建筑实践中勇于探索,进一步促进建筑设计的繁荣和发展,提高青年建筑师的理论与创作水平,表彰在建筑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建筑师,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是建筑设计领域中国青年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60名。
第二章 申报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的申报者应符合以下资格:
1. 热爱祖国,具有献身于建筑事业的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
2. 年龄在45周岁以内,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设计、教学、科研人员。
3. 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申报资格外,申报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建筑设计中有传承、有创新,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2. 参与过重大工程建筑项目设计,做出突出贡献。
3. 在理论和学术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
4. 曾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五条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推荐报名,申报者所在单位应具有合法建筑设计资质。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每逢偶数年的3月至6月底为申报受理日期,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建筑学会。
第六条 申报材料如下:
1.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书》;
2. 电子文件,内容如下:
申报者作品资料的电子文件一份。作品资料应能全面而概括地反映申报者的作品内容和设计思想,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电子文件的介质、格式和其他要求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情况另行规定。
3. 多媒体演示文件(限五分钟)。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者在建筑设计的方案创作、工程实践、理论和科研等方面的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及要求如下:
1. 评审委员会由学会领导和专家组成,一般为9至11人。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学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2. 同一单位进入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宜超过1人。
3. 可邀请国际评委或艺术、设计等领域的跨界评委。
4. 每届评审委员会应适度更新成员,更新率可在30%左右。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者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申报条件,首先对申报人及有关项目进行核实,认真观看演示光盘和阅读参评材料,写出初审意见;而后评审委员会再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和筛选,提出候选名单;遵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评审准则,在候选名单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标准进行把关,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写出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应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向业界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业界和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获奖者所在单位发贺信。
第七章 评审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每位申报者须缴纳工作成本费用,具体数额届时通知。
第八章 权 属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