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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开展“建筑设计奖”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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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土建会字〔2012〕第16号
各专业委员会、城市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为做好全国“建筑设计奖”在我省的贯彻工作,提升我省建筑设计项目的科技创新水平,以适应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土木建筑行业内开展太行杯土木工程大奖(建筑设计奖)评选和向全国“建筑设计奖”评选做好推荐工作,现将《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开展“建筑设计奖”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2012年度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截止,申报材料报省学会秘书处。
附件1: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开展“建筑设计奖”评选实施办法
附件2: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2012年8月10日
附件1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开展“建筑设计奖”评选实施办法
“建筑设计奖”是国务院国评办核准,中国建筑学会主办的建筑工程领域科技奖项,对鼓励广大建筑工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程设计整体水平,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在我省贯彻落实好评奖工作,推动我省建设工作的科技创新,适应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现制定本办法(细则)。
一、为做好全国“建筑设计奖”在我省的贯彻和衔接,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在全省土木建筑行业和学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太行杯“建筑设计奖”评审工作。评审按太行杯土木工程大奖评审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处主办。
二、申报、推荐项目范围和要求
1、范围可以按:建筑创作;建筑结构;建筑暖通;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景观;室内设计;乡村建筑类别申报。
2、要求:所申报项目(1)、要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建筑方针;(2)、设计理论、思想要有创新;(3)、突破解决了技术难题;(4)、有显著节能、环境效果;(5)、具有显著的山西特色和较高的设计水平;凡具备其中之一者方可申报。
三、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及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学会分(支)机构等均可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材料;(1)、填报《建筑设计奖申报书》3份,光盘1张;(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1份;(3)、项目代表性图纸1份,光盘1张;(4)、合作申报者提供合作申报协议1份,承诺接受本办法所定条款。
3、项目主要设计人员要列明顺序和各设计人员完成的主要业务内容;人数按一般工程项目不超5人,大型项目不超8人,超大型项目不超11人掌握。
四、表彰和推荐
省学会按评审结果对“山西省太行杯土木工程大奖”(建筑设计奖)获得者在全省给予表彰,并按照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工作要求从省太行杯土木工程大奖“建筑设计奖”获奖项目中推荐申报全国建筑设计奖。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2012年7月31日
附件2
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国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推进我国建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建筑设计奖”。
第二条 “建筑设计奖”是我国建筑领域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奖项分为“建筑设计金奖”、“建筑设计银奖”两个等级。
第三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范围:建筑创作;建筑结构;建筑暖通;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景观;室内设计;乡村建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
2. 申报项目在申报前应为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
3. 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进行推荐。推荐单位可以是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体会员,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建筑(土木)学会。
4. 申报项目的主体可以是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申报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设计人员,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主要设计人员一般不宜超过5人,大型项目不宜超过8人,超大型项目不宜超过11人。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处理好建筑的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关系。
2. 在理论和设计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3. 在设计中解决了较大技术难题,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有推动作用。
4. 在设计中较好运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技术与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主要设计人员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者可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设计奖申报书》3份,并提供光盘一张。
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1份。
3. 能反映项目主要情况和特点的图纸1份,并提供光盘一张。
4. 合作项目还需提交合作方共同签署的申报协议。其中应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并承诺接受本条例设定的各项条款。
5.每届申报建筑设计奖评审通知中要求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填写《建筑设计奖申报书》。
第九条 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于评奖年度的5月30日之前(2012年度奖项申报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16日),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条款进行综合评定:
1. 在体现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设计方针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2. 建设项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显著、较好、一般)。
3. 在设计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的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4.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体现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实用价值方面(很大、较好、一般)。
5. 在设计水平方面的国内外反映及评价(很好、良好、一般)。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
1. 评审委员会分为初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
初审委员会由相关分会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11人以内。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分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审定委员会由总会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1人以内。其中主任委员应由总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2. 推荐人若担任评委,在评选本人所推荐的项目时应予回避。
3. 每届评审委员会应适度更新成员,更新率可在30%左右。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初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初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各评委对申报项目独立进行评分。初审委员会依据各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排名,提出候选项目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审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各评委对各类别候选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审定委员会依据各评委的评分结果分类进行统计排名,确定金奖和银奖的候选名单,并形成审定报告。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定委员会可对金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应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授予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建筑设计奖奖牌和荣誉证书;授予主要设计人员建筑设计奖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评奖年度举行颁奖典礼。
第九章 权 属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