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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2013-8-26 11:0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5| 评论: 0

摘要: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11月18日上午公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11月18日至12月7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办法的建议和意见请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网站。《草案》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 ...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11月18日上午公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11月18日至12月7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办法的建议和意见请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网站。《草案》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共同决定权。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社区居委会应当召集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以及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对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每名成员具有一票表决权。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调整内容后,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并接受业主核查。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对物业管理方式、管理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进行决定。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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