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02/24【颁布单位】齐建发〔2004〕23号【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市中心城区被拆迁房屋的合理价格,最大限度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区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未果的前提下,由估价机构予以估价。我们组织部分房地产估价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全市装饰装修市场进行了调查,结合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我市中心城区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补偿额度进行了趋于合理的估算和判定。现将《二OO四年度中心城区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补偿估价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被评估房屋必需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被评估房屋所得分值按1分=1.3元计算。 三、被评估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为:应得分值×装修房间的使用面积×折旧率。 四、被评估房屋装修房间的使用面积,由估价人员现场测量后确定。 五、附表中分值为十成新装饰装修的分值。 六、高档装饰装修工程以7年为一个周期,中、低档装饰装修工程以5年为一个周期。其折旧率分别为:(7-装修年限)/7×100%、(5-装修年限)/5×100%。折旧率低于20%,按20%计算。 七、动迁封闭后新装修的不予补偿。 八、特殊高档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评估标准,由估价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在国家、省、市正式颁布有关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相关规定前,暂行此文件。 附:《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补偿金额评估标准》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