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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说明易错问题评析

2015-11-1 00:2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5| 评论: 0

摘要:   以国家现行的多种规范和标准为依据,对建筑电气设计说明中的易错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剖析了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措施。   问题1:在工程概况中对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 ...

  以国家现行的多种规范和标准为依据,对建筑电气设计说明中的易错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剖析了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措施。

 

  问题1:在工程概况中对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基础形式、防火分类与耐火等级未予交待

  评析:按建筑材料划分,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分为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膜结构等,其中混凝土结构又分为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框支结构等。因建筑物的这些结构形式与电气管线的敷设直接相关,故应交待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常见基础形式有:筏形基储箱形基储桩基矗多层建筑一般采用独立柱基、条形基储墩基础等。因基础形式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直接相关,故应交待建筑物的基础形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1.1,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3.0.1、3.0.2与3.0.4,高层建筑分为一、二类,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因建筑物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直接相关,故在工程概况中应予交待。

  通常在电气设计说明的工程概况中,尚应交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主体高度、层数、各层功能用途;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冻站、锅炉房位置;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位置;强电井、弱电井位置与数量;客用电梯、消防电梯数量等。

  问题2:对医疗、体育、剧场、人防工程等特殊建筑,其相应的设计规范未列入,有关的技术措施及要求亦未在说明及图纸中体现

  评析:对于医疗建筑,应将《建筑物电气装置-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16895.24-2005)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修编报审中)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及要求,在设计说明及图纸中全面、准确地体现出来。

  如医疗场所的应急电源,对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t≤0.5s的手术室照明和重要医疗设备等,采用静止型UPS作为应急安全电源,并与发电机组配合使用。对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0.5st≤15s者,采用切换时间≤0.5s的PC级ATSE转接的独立备用回路作为应急电源,并与发电机组配合使用。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t≥15s,采用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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