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家环境领跑企业共同建言78号文
摘要:国务院78号文出台,引发行业强烈反响。诸多企业提出明确而强烈的意见,计划近期联合各参与企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环保部。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 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交纳30%的増徝税。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的政策被取消。政策甫出,引发行业强烈反响。数十家领跑企业对此提出明确而强烈的意见,E20环境平台也特别举办“铿锵三人行”,围绕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等话题,邀请了行业专家,以及北控水务、桑德、北排、苏伊士环境等影响力企业代表及行研机构代表等,就此展开深入探讨和政策建议。 近期,E20环境平台整理相关观点,并征求其他30余家企业意见,形成行业联合建言,计划近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环保部。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政策执行 (1)免征或低税率征收增值税污水处理行业与再生水行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政策增值税免征的规定;如果不能免征,我们仍希望政府部门避免税率“一刀切”,建议低税率征收,减小影响。 (2)区分新老项目进行征收建议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则区别适用。将是否与政府签订有效法律协议作为分水岭,对在该文件实施以前已经投产、已经运营及已签订协议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对于在此之后签订协议的项目,可将该文件在法律文件中加以体现。 (3)明确“即征即退”的时间限定按照即征即退70%的政策,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由增值税产生的相关地方附加税费叠加在一起的税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增值税不能即征即退、返还出现延期的话,这将会进一步加剧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压力。建议“即征即退”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时间规定,未来实施时,也可直接按照30%征收。 (4)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从目前规定来看,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该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补贴收入,目前是不免所得税的,会增大公司所得税负担,进一步降低收益。因此,建议国家对于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明确不征收所得税。 2、配套细则 (1)建议增加政策实施缓冲期鉴于环境产业的特点,建议税收政策出台、实施应该有一个缓冲期,待“营改增”完成及水价调整后统一实施,让污水处理企业和再生水企业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真正促进产业的转型与升级。 (2)建议出台实施细则建议减缓实施,在充分调研税负或影响的单价的基础上,将税收反应于成本中,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于即征即退新政策的执行手续、流程、周期和其规范化,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3)启动地方水价调价及补贴机制根据原来的PPP合同(污水处理协议),一般都会有税收调整或者法律变更条款,可以到合同中去找调价或补偿机制。第一,可以启动地方水价调价机制,促使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增加以抵减税收影响。第二,地方政府按照这次影响的变化给企业补贴。第三,为了保持PPP项目推行的力度或者推行的进度,中央财政对PPP项目进行变相的补贴。 (4)完善处罚制度基于污水处理行业有着诸多客观难处,如很多地方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企业的进水大多超标,而“进水超标”在环保局给予处罚时却不视作可容情的理由。在进水超标的客观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为期三年的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完善相应处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