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为促进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联盟秘书处发布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BIM技术应用相关工作、认同联盟P-BIM理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为联盟观察员。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国BIM发展联盟)发展,推进联盟工作开展,规范联盟观察员的管理,依据联盟章程,联盟秘书处组织制定了《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观察员管理办 法》 联盟秘书处 2015年6月4日 附件: 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发展,推进联盟工作开展,规范联盟观察员的管理,依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联盟观察员的管理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申请成为联盟观察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认同联盟P-BIM理念; (三)在BIM技术应用方面有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 第五条 联盟观察员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观察员申请文件;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文件,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意见; (三)对同意接收为联盟观察员的,由秘书处颁发证书,并在联盟网 站公告。 第六条 联盟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联盟理事会全体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获取联盟会议材料、宣传刊物及技术成果等资料; (四)经联盟秘书处批准,在联盟宣传刊物及联盟网站发布有关信 息; (五)参与讨论并建议联盟发展有关的政策、事项,但不具有表决 权; (六)受邀参加联盟标准编制、课题研究等工作; (七)有条件参与以联盟名义申报或组织的政府资金资助项目、研究 开发项目。 第七条 联盟观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同并遵守联盟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交纳联盟观察员年费; (三)完成联盟分派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联盟观察员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第九条 在资格有效期内,联盟观察员要求退出联盟的,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交回观察员证书;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即时退出联盟。 第十条 联盟观察员违反本办法及联盟有关规定,给联盟或联盟成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秘书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观察员资格。 第十一条 联盟观察员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交纳本年度联盟观察员年费。新加入的联盟观察员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年度联盟观察员年费。联盟观察员年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资格有效期满,联盟观察员若申请加入联盟理事会,按联盟有关规定办理;否则,其联盟观察员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联盟秘书处工作会议(2015年6月4日,北京)讨论通过,并即时生效。 有意愿成为中国BIM发展联盟观察员的单位,可联系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 联系人:王 荣 电话: +86 (10) 6469 4968 手机: +86 158 1000 5058 邮箱:chinabimunion_wr@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10001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研试验大楼B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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