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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所长“放水” 滥用职权获刑二年

2015-5-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摘要: 作为水利所长,本应保一方用水安全,但却在自来水厂未实际实施饮水工程时,为其“放水”放行。最终因自己的滥用职权被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全国农村饮水 ...

摘要:作为水利所长,本应保一方用水安全,但却在自来水厂未实际实施饮水工程时,为其“放水”放行。最终因自己的滥用职权被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06年为逐步解决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国务院审议通过《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出总体部署。安徽省枞阳县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出具体规定,成立了以水利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枞农饮领导小组,而被告人周某为农饮办成员。
  2003年在被告人周某担任水利局农水所所长期间,其下辖范围的内的黄镇自来水厂在并未实际实施农饮水工程项目情况下,却伙同黄镇中心村编制虚假的施工合同和验收资料申报验收。被告人周某本应严格把关,农饮水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但是其却在发现开户费发票较新、可能存在为应付检查而造假等情况下,虽然第一次对工程验收未予通过,但是却在第二次验收时,仅凭相关人员的口头汇报,便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致使中心村的农饮水工程通过验收,黄镇自来水厂与中心村套取项目310288.2元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
  无独有偶,万沟自来水厂亦在其农饮水工程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编制虚假验收材料申报验收,而被告人周某在发现名不副实情况仍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使项目顺利通过完工验收,致使634476.49元项目资金被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并未用于农饮项目工程,农户亦未受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履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农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与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枞阳县两乡镇相关村及自来水厂违规套取项目资金共计944764.69元,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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