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它法律责任
摘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相关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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