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债权制度债的消灭
摘要: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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