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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