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矿业工程知识点:勘查与矿山建设

2015-2-13 17:0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27| 评论: 0

摘要:    勘查与矿山建设    (一)勘查要求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 ...

  勘查与矿山建设

  (一)勘查要求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矿山建设

  1.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山建设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3)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基本政策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1.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2006年开始,国家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双轨制并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连续发文规定,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2.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要求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价款有三种方式: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折股方式缴纳,最终达到矿山企业要负担起矿业权取得成本、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以及安全生产成本,将过去矿产品的不完全成本变为完全成本。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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