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收缴违法所得的理解
摘要: 收缴违法所得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 ...
收缴违法所得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收缴非法所得对象的三种情况: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当事人主要包括:承包方、发包方、被挂靠单位和分包方。 此处的违法所得应怎样去理解和计算呢?通常来说合同双方所获得的利润就是违法所得。对于收取管理费或者赚取差价的一方,这个非法所得就相当好认定。但是部分实际施工人,没有帐目没有发票,那么利润或者所得该怎么算呢?此时一般根据定额来计算利润,套用定额计算出的利润即为该工程的利润。如果该工地出现工伤事故,其中有一方已经赔付了工伤费用,这部分费用是不是要从利润中扣除,我们认为要扣除,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既然是所得就一定要现实得到或确定即将得到。工伤赔付出去的费用任何一方都没有得到,所以该部分不能被认为是非法所得。 责任编辑:la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