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十六

2015-1-15 09:0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0| 评论: 0

摘要:    背景资料   某宾馆大堂改造装修工程,考虑到施工范围和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较为明确,工期较短,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2013-0201)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消防系统工程改造 ...

  背景资料

  某宾馆大堂改造装修工程,考虑到施工范围和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较为明确,工期较短,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2013-0201)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消防系统工程改造内容工程量目前无法确定,合同中约定此部分暂估价为12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消防工程由业主指定的某安装公司完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最终消防工程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价款为146万元,承包商提出追加结算差额,但业主认为既然是固定总价合同,不应追加合同价款。

  事件二:设计采用地热辐射采暖,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施工过程均由现场监理旁站验收。地采暖工程接近完工前,业主工程师要求对某区域房间地采暖重新剥离检查防潮层和绝热层。承包商认为施工过程经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并验收合格,需业主承诺补偿重新检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延长由此影响的工期,才能配合业主再次剥离检验的要求。但业主认为可以随时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

  【问题】

  (1)本案例中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承包单位要求消防工程按照146万元结算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业主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4)事件二中,承包商关于补偿费用和工期的说法是否合理?并给出理由

  答:(1)本案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形式恰当。因为本案工程工程量不大,工期短,施工范围和承包内容明确,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相对来说对双方风险都比较小。

  (2)消防分包工程应按照146万元结算。

  因为,在固定价格的承包范围内由于消防工程工程量不确定所以暂以120万元计算,最终工程量按照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风险调整因素。

  (3)事件二中,业主重新检验的要求合理。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4)事件二中,承包商关于补偿费用和工期的说法不合理。理由:如再次检验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再次检验结果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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