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座"山"字大楼 陈独秀案在此终审宣判
简介:摘要: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大院有座浅黄色大楼,造型极为独特。外观线条明快,无论正视还是俯视,均呈“山”字形,连门上勾勒的装饰线条,也都像座小山,寓意“执法如山”;主楼前水池正中有圆柱莲花碗,寓意“一碗水 ...
摘要:南京中山北路101号大院有座浅黄色大楼,造型极为独特。外观线条明快,无论正视还是俯视,均呈“山”字形,连门上勾勒的装饰线条,也都像座小山,寓意“执法如山”;主楼前水池正中有圆柱莲花碗,寓意“一碗水端平”。 "山"字大楼
大楼院落启用没多久,就遇上了陈独秀的案件。1933年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借用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庭,以“危害民国罪”判处陈独秀等人有期徒刑13年。陈独秀等人当即表示不服判决,随后通过律师将上诉书递交给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陈独秀等人的上诉案件后,于1934年6月30日审理终结。7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宣判:将陈独秀等人的有期徒刑13年减轻为8年。陈独秀被关押在位于南京老虎桥45号的江苏第一监狱,经过陈独秀的绝食斗争,他被允许看书写字。他在狱中研究文字学,撰写了《中国古代语音有复声母说》等著作。 1937年8月,在胡适努力下,陈独秀获释出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