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保证合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摘要: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 ...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