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诉讼时效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重点解析] 1.要掌握诉讼时效中,“法定期间”的具体种类和内容。 2.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失去诉讼时效后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其他权利如起诉权、抗辩权等并不丧失。特别是起诉权,很容易形成干扰选项。 3.对于实体权利不消灭也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民通意见》第171条要注意体会。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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