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民法通则》对代理人权限的规定

2014-7-5 00:5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3| 评论: 0

摘要: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 ...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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