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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重复收费几时休?

2014-3-10 23:5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12| 评论: 0

摘要: 摘要: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消息一出,立刻引发 ...

摘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行业尤其是水电企业的高度关注。一位资深水电行业人士透露,此项收费存在很大的疑问。

水土保持费用征收流程图

征收费用图标

    表格中数据来源为:《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川价费[1995]118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价费[2007]262号)(此版本是在桂价费字[1999]247号基础上的修订版本)。
    其中,“两费”即指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破坏”一项是指文件中表述的“破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排放”是指文件中表述的“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从权威渠道获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正在就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关于收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月26日下发给了6家能源央企,3月7日这一天正是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此前的2月21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贴出《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起草发布。在查阅该《办法》时发现,正式文件的落款日期是1月29日,彼时正临近春节。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行业尤其是水电企业的高度关注。一位资深水电行业人士透露,此项收费存在很大的疑问。“这个水土保持补偿费就属于典型的重复收费。”据该人士透露,该项收费与目前已经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重复。
    据了解,目前与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
    一位水电企业人士称:目前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范围主要为水电站枢纽、移民工程和对外交通等对土地扰动的区域,水库被公认为是有利于涵养水土、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免于征收。但此次新《办法》并未明确是否针对水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一般文件都是这样,没有明确说不收,那就意味着要收的。”
   另据调查,除上述费用之外,水电工程早已“不堪重赋”: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第511号令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为20-50元/㎡;2010年由财政部、农业部牵头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仿效此前林业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青海、新疆、四川甘孜州等地区的水电工程,每亩征收费用在2100-3000元左右。
    根据掌握的信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受到水电行业质疑的收费标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二是,“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业内人士认为,更要命的是,关于“取土、采石”等内容,已经按照建设征地计征之后,更不应该再第二次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众所周知,水电工程混凝土浇筑和土石坝填筑原料基本上都是“就地取材”,在枢纽附近或临近枢纽的库区开采,属于建设自用,并未用于商业用途。而且,水电工程均按要求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取土、采石的开采区和弃料区采取了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没有道理再征收费用。“如果按照新办法实施的话,那就意味着仅水土保持这一项,我要在征地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然后在取土时又缴纳取土费。”上述企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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