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天津海事局积极推动落实MARPOL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要求,采用“三点一线”的模式,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检查力度,不断提高防污染治理工作水平,为建设“美丽天津”贡献力量。 MARPOL公约附则IV于2014年1月1日起,针对我国从事沿海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开始生效。为加快推动落实MARPOL公约附则IV对我国沿海船舶生效内容,天津海事局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为突破口,结合以往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经验,采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收排管路”三点一线,依次检查证书有效情况、核实设备与证书是否相符、检查设备外观及运行状况和直接排海阀状态,三步骤确保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为公约过渡期满前船舶满足要求做出最大努力。同时,大力发扬服务精神,天津海事局成功协调相关企业克服困难,帮助如天津港LNG码头等一批存在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困难的单位接收生活污水。 下一步,天津海事局将牢记保护海洋环境的崇高使命,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严格执行MARPOL公约附则IV,加强现场检查,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生活污水行为,督促船舶最晚不迟于最近一次坞检结束前或2016年6月1日前,取其早者,满足规定。此外,天津海事局还将加快出台细化要求,规范船舶生活污水在港接收活动,为践行“美丽天津”而不懈努力。
相关链接——MARPOL附则IV实施具体要求:
除下述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一)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速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的标准。(二)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且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关于船舶设备和证书
为符合上述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船舶应当装有如下的设备:(一)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船舶应当装有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EPC.159(55)决议通过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指南建议案》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二)如仅需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当装有将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的认可型装置。(三)如仅需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当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柜应 当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四)船上应当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当装有符合公约要求的标准排放接头。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2014年1月1日仍不能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规定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理由,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最晚不迟于最近一次坞检结束前或者2016年6月1日前,取其早者,满足上述规定。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已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机、集污舱设备和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的管路及标准通岸接头进行检验,并签发《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关于港口接收设施和接收证明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相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设置充足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MARPOL公约附则IV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为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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