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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立法内涵 认真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2011-6-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6| 评论: 0

摘要: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继1997年制定颁布公路法之后,我国交通运输立法领域中又一件大事。它是我国专门规范公路安 ...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继1997年制定颁布公路法之后,我国交通运输立法领域中又一件大事。它是我国专门规范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迈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为了帮助大家理解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作为条例起草、审查工作的具体参与者,我们愿意将我们对条例所设定的有关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贡献出来,与大家分享。

  一、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截止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从1999年底的135.2万公里增加到400.82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从1.16万公里增加到7.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在条例中明确有关方面的保护职责。虽然保护公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同时第五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这样就从制度上为公路保护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关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这样不仅明确了公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且通过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方式,肯定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执法主体资格,解决了长期以来公路管理机构性质不明,地位不稳的尴尬处境。因此,要站在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安全保护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坚决防范和纠正多头执法、管理职责违规下放、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现象。同时,为适应公路网络化运行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另外,考虑到公路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需要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形成共同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机制,为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同时条例还在有关条文中规定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在公路周围一定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进行采砂、疏浚作业、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近年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特别是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在公路应急抢险保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条例专门明确了武警部队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的职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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