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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管线新规:开挖新建道路要付高额修复费

2008-11-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7| 评论: 0

摘要:   昆明道路“开膛破肚”备受市民争议。近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已原则通过了《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办法》再次明确:城市道路在新建、扩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各 ...

  昆明道路“开膛破肚”备受市民争议。近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已原则通过了《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办法》再次明确:城市道路在新建、扩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各类管线。

  长期以来,昆明市城市管线建设相互不衔接,地下空间资源浪费较大,重复建设、重复开挖现象时有发生,使市民生活深受干扰,市民对此意见很大。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据了解,对于城市管线,特别是地下管线的管理措施近年来也出台了很多。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管线权属单位众多,管理缺位和互相扯皮;管线资料特别是地下管线资料缺失严重,对地下管线空间利用情况家底不清;管线权属杂乱,职责不清,施工单位盲目开挖造成煤气泄露、自来水管爆裂、电力通信中断等事故;管线建设缺乏统一协调,各施其政,造成道路反复开挖、市容市貌屡遭毁坏等现象和问题。

  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有几个特点,在适用范围上划定为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虽然外地大多数城市的相似法规均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考虑到城市管线是一个系统,昆明市制定的《办法》中指的城市管线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同时提出对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线将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之前昆明市就曾提出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此次《办法》第29条也再次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加收二至五倍掘路修复费”。

  为尽量避免重复开挖现象,《办法》提出:建设单位要查清建设区域的现状管线资料。弄不清地下管线资料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在施工开始前,道路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如果因道路建设单位原因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道路开挖、恢复费用。因管线单位的原因造成管线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管线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在该道路上开挖。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不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如还逾期不补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为保证新、改、扩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留下确实的“依据”,负责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要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对于管线的管理职责,《办法》明确: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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