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1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52|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