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2013-3-30 16:5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09|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 ...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198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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