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批准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将应将基建包干结余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函
摘要: 财政部: 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因原厂址位于采煤沉陷区,七十年代经国务院批准工厂迁建,并列入我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987年工厂迁建工程完成后有基建包干结余162.7万元,按照国家计委(1984)2008号文规定,其 ...
财政部: 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因原厂址位于采煤沉陷区,七十年代经国务院批准工厂迁建,并列入我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987年工厂迁建工程完成后有基建包干结余162.7万元,按照国家计委(1984)2008号文规定,其中百分之五十即81.35万元由工厂留用,其余百分之五十即81.35万元应上交(其中:百分之二十即32.45万元应上交财政部、百分之三十即48.81万元应上交我部)。 由于工厂迁建投资中没有包括位于沉陷区的家属宿舍,为了解决职工危房搬迁、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抚顺挖掘机制造厂以抚挖基字(87)第12号文申请将应上交基建包干结余用于建造家属宿舍,并经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机械管理局同意列入基建计划。1987年和1988年工厂将上述应上交基建包干结余81.35万元用于两栋家属宿舍搬迁楼建设。 由于该项应上交款,当时未办理豁免手续,所以在财务决算中一直挂帐。最近,抚顺挖掘机制造厂以抚挖发(1997)第102号文提出豁免申请。考虑到原安排的投资中确实未包括沉陷区宿舍楼的搬迁,并为了便于财务管理,拟请你部批准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免于上交基建包干结余81.35万元,比照“拨改贷”的处理办法转为国家资本金。 请予核批。 抄送:抚顺挖掘机制造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