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进一步规划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研究建立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
(三)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全面实施《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承包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务企业。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加快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四)研究制定建筑业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建立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的测定与发布制度,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及时发布建筑业劳动定额标准。研究建立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按工种岗位进行测算和发布的办法。(标准定额司负责)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五)全面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制定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将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使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优良率达到100%,二级和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80%和60%。(质量安全司负责)
(六)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督促企业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质量安全司负责)
(七)加快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建设费用。制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督促施工企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农民工生产作业安全。(质量安全司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全面推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质量安全司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九)继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输出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建筑劳务基地,积极争取阳光工程资金支持,加快建筑劳务基地建设,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引导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快培育建筑劳务输出品牌。(人事教育司负责)
(十)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举办农民工学校,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灵活多样培训方式,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人事教育司负责)
(十一)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修订建设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改进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总结推广依托施工现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降低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减轻农民工负担。(人事教育司负责)
(十二)建立建筑业关键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键工种,制定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具体办法。制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规范职业准入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司负责)
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十三)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明确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规范工伤认定和保险赔付程序,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质量安全司负责)
(十四)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会同中国保监会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措施。(质量安全司负责)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十五)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人口统计范围。充分考虑农民工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逐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城乡规划司负责)
(十六)加快“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总结推广深圳等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经验。指导大城市制定“城中村”环境治理规划。加快“城中村”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止私搭乱建。将“城中村”环境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国家卫生城市和人居环境奖评比办法,增加“城中村”环境治理考核指标。(城市建设司负责)
(十七)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农民工租赁的房屋和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维护租赁房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研究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十八)逐步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总结推广苏州等地的经验,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指导有条件的地区,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六、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十九)指导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实施计划。根据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变化状况,指导地方政府确定未来十至十五年的村庄空间布局,制定村庄整治布局规划。公布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总结推广江西等地村庄整治经验,指导各地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实施计划。(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十)组织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村庄进行村庄整治试点,探索制定村庄整治规划方法和实施方式,研究提出村民参与村庄整治的具体办法。(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研究推广村庄整治的先进适用技术。以节能省地住宅、村庄内部道路、供排水设施、垃圾集中堆放与处理、新能源应用等为重点,开发并公布村庄整治的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地方建设部门和科研单位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标准图集。组织科技人员开展下乡服务活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司负责)
(二十二)探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配合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综合财务司负责)
七、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
(二十三)充分发挥规划对小城镇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抓紧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地方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城乡规划司负责)
(二十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方法》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村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等技术标准,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司负责)
(二十五)继续推进全国重点小城镇建设。配合国家开发银行,继续加强对全国重点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居住。会同国家旅游局组织国家级“旅游村镇”评选工作,发展“农家乐”等特色旅游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八、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农民工工作
(二十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修订工作。总结农民工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经验,纳入《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策法规司、城乡规划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负责)
(二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配合中宣部等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农民工政策,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办公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指导地方建设行政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农民工培训和权益保护、村庄整治、“城中村”整治、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建设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人事教育司负责)
(二十九)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技能培训、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稽查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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