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社团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部属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部属社团领导干部的管理,搞好社团领导班子的建设,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设部社团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
部属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部属社团领导干部的管理,搞好社团领导班子的建设,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设部社团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司反馈。 建设部社团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建党〖1995〗119号),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部主管社团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是依法成立的建设部主管和挂靠建设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领导机构中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团领导干部是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在部党组领导下,承担社团领导干部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社团领导机构换届人选的批复、社团专职领导干部的选拨、推荐、职务任免、调配交流、考察考核、奖励惩处、培训、工资管理、职级升级、退休离休、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任期和任职 第五条 社团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按社团章程规定执行,担任会长、理事长等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担任社团领导干部除应具备《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团工作,有胜任社团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有所了解,或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职务的产生和任免 第七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产生要符合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社团换届改选期间领导机构的候选人,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或组织推荐。被推荐的人选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非换届期间选拨社团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或由社团领导机构推荐,也可采取领导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然后再进行组织考察。 三、社团领导机构推荐社团领导干部应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提交推荐报告,并附《建筑部社团领导干部候选人推荐呈报表》一式两份。拟推荐担任社团领导机构专职领导干部的同时需附《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领导推荐,个人自荐的,必须向人事教育劳动司写出推荐和自荐报告,说明推荐和自荐的理由。 四、部机关公务员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事先征得人事教育劳动司的同意。 第八条 经推荐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 由人事教育劳动司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并予批复。非改选换届期间,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可由部党组直接任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领导职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法规的; 三、经组织考核确认其工作不称职的; 四、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在国内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本人提出辞并经批准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免去其职务的。 第四章 社团换届 第十条 社团领导机构应按社团章程规定如期换届。 第十一条 社团领导机构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应在到届前一个月将推迟原因,推迟时间及工作计划书面报人事教育劳动司备案。 第十二条 换届工作的具体步骤: 一、社团领导机构总结本届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按照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届领导机构推荐出下届领导机构候选人,或由部主管部门向社团推荐候选人,并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三、向人事教育劳动司报送换届工作的有关材料: 1、本届工作总结; 2、拟任下届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社团领导干部候选人推荐呈报表》; 3、换届大会的日程安排。 四、人事教育劳动司对社团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列入社团下届领导机构候选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或考察。 五、在部党组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人事教育劳动司对社团下届领导机构候选人进行批复。 六、在人事教育劳动司对下届领导机构候选人批复同意后,社团按照章程规定进行选举。 七、社团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后一个月之内报人事教育劳动司备案,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人事教育劳动司盖章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职级待遇 第十三条 社团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不与所担任的职务挂钩。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社团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其政治思想表现,群众的拥护、认可程度,所属社团的反映等因素,部人事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考察后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副司局级以上的级别由部党组确定。 第六章 工资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办发〖193〗 85号文件规定,社团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从机关或企业调入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确定职务工资和津贴。 第十七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工资确定、 晋升工资和奖励晋级等均由人事教育劳动司审批(一式四份)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派驻社团的领导干部的工资由派驻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团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有关社团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社团领导干部担任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不应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机关公务员经批准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不得兼薪。 第二十二条 社团领导机构应根据 《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建党〖1996〗93号)中有关年度考核工作汇报制度的要求,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长和人事教育劳动司报送上一年度本社团领导机构的工作总结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办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地填写《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报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及时申报有关内容。 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按人事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5〗153号)及《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建党〖1996〗9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奖惩按中纪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决定》,以及《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退(离)休 第二十七条 社团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离)制度。凡已到龄的领导干部毋需本人申请,部人事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下达退(离)休通知,各单位在通知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离)休手续。其退(离)休时间从上级部门发文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同意的原则,可继续担任社团领导职务,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派驻社团的领导干部,其退(离)休由派驻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