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应重视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2013-3-30 16:4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97|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中央机构编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明确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我国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已有十多年,绝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任务仍十分繁重,依法推行并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要抓好这些工作,单靠政府主管部门的少量工作人员是难以胜任的。至于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其本身并不具备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并应与政府主管部门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因此,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并应充分重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保障《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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