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武汉市列入我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审制度试点城市的批复

2013-3-30 16:4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1| 评论: 0

摘要: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建设厅:   你们关于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审制度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天津市列为该项制度的试点城市。请两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就以下意见提出工作设想,以便在试点工作会 ...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建设厅:

  你们关于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审制度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天津市列为该项制度的试点城市。请两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就以下意见提出工作设想,以便在试点工作会议上(时间另行通知)研究确定。

  该项制度试点旨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委托方和承接方的行为,维护国家、公众、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和承接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推行合同登记备案及审查和合同鉴证制度,使用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使用复印件或其它合同文本均视为无效。

  二、确定应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的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环境治理工程以及相应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等。

  三、明确合同的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审查。

  四、明确受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的应为哪一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并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分级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各地实际情况)。

  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审应包括的内容:

  1、委托方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条件;

  2、签订合同的项目在立项、审批方面是否具备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条件;
  3、承接方是否具备资格条件;

  4、承接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合同内容有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规定和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6、合同内容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7、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是否明确;

  8、工期、收费和质量标准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定;

  9、其它。 六、送审合同时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1、 具有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 盖章和签字的合同及全部内容 (明确一式几份);

  2、委托方应出具的法人资格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

  3、承接方应出具的三证一照(提供的资格证书副本应为原件);

  4、承接方参与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单(含工作年限、职称、曾从事过类似工程的经历介绍等);

  5、有关收费标准的依据;

  6、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7、城市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提出的要求或批件;

  8、其它。

  七、对送审合同,受理部门或机构在十日内必须答复;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部门发现合同内容有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或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应责令其修改。

  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何种方式认可(如盖合同审核专用章或发出合格通知书)。

  八、维护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严肃性的有关内容。

  九、合同监审部门或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十、合同监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向谁收取)。

  十一、处罚。

  此复。

  抄送:武汉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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