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及下达97年挂钩指标基数的通知

2013-3-30 16:4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2| 评论: 0

摘要: 部直属工效挂钩企业:   根据劳动部、 财政部对我部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现 将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等六户直属企业97年工效挂钩指标基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钩基数的确定    ...
部直属工效挂钩企业:

  根据劳动部、 财政部对我部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现 将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等六户直属企业97年工效挂钩指标基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钩基数的确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实现利润额和清算应提工资为基础。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在核增工资总额的同时,按上年挂钩利润指标的人均水平相应核增利润指标基数。

  (一)挂钩企业成立、撤消下属分公司或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等, 按该企业人均利润水平和工资水平相 应调整利润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二、工资计算办法

  当年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新增减效益工资+其它增减工资。

  当年新增减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当年实现毛利润-利润基数)÷〖利润基数+(1+K)*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K”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项费用比例之和(如福利费百分之十四,工会经费百分之二,教育经费百分之一点五,住房基金百分之五,则K为22.5%)

  实现毛利润=收入-工资总额基数(1+K)-其它成本(含税金及附加)

  “其它增减工资”主要是指成建制增减人员工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增减的工资。

  企业清算后核定的工资总额作为当年成本核算的依据。 三、各单位无论效益好坏,都应按规定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四、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

  1997年对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百分之十以内(含百分之十)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部分最高提取30%;百分之四十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百分之十。

  五、各单位都要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财务决算中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计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小于100%的为国有资产未保值。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当年末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基数*100%

  六,挂钩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企业要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额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

  七,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但运转正常的企业,应保证其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加结存的工资储备金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当地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八,企业发给职工属于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内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部下达的当年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数内,并全部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九,要实行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为加强对工效挂钩的管理和保证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可靠性,要在审计部门对企业工资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再进行年度企业挂钩清算工作。

  十,对违反规定超捍超发新增效益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处理,并于下年度相应扣回。

  抄送:劳动部综合计划司,财政部有关司局,本部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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