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3-3-30 16:4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5|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和《工程勘察、工程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我部对《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进行了部分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和其他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发证部门。

  二、具有原勘察设计合一的水利、铁道、公路、林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换证时,应按新标准规定分别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资质。

  三、原由计划单列市审批发证的企业统一由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工作。

  四、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提供近两年度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对年检不合格单位,应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五、具有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废水和固废甲、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本次换证中可按新标准申请市政行业的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七、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科研院所已设立了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可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尚未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义申请行业的主导工艺设计资质,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换发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或部分设计资质。

  八、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规划单位,可以以规划单位的名义申请换证;事业性质的规划单位,须设立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并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

  九、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换证,应在近5年内至少完成2项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中外合资勘察设计企业中方母体的资质发生变化,或外资撤离后,允许以现有实体申请换证。

  十、对本部仅为管理型的主营为工程勘察设计的集团公司,不核发勘察设计资质,只核定其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

  对本部有勘察设计经营实体的新组建的主营为工程勘察设计的集团公司,按《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2001]102号)办理,当资质总量不增加时,可分别核定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下属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

  对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集团公司不核发勘察设计资质,只核定其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

  十一、已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设计企业,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不须重新核定。

  申请增加建筑行业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时,除技术骨干要求在满足《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人防工程设计类型的技术骨干外,其余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进行核定。在申报表中需同时填写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两个设计类型的人员、业绩等有关内容。

  申请其他行业设计资质的升级或增项时,须满足新标准对所申请行业设计资质的要求。

  十二、企业申请换证,按下述规定分别由相应的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一)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

  1.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审核部门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晋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乙级晋升甲级的,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应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方推荐意见。

  2.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勘察设计企业的审核部门为该部门,包括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广电、海洋、农业、林业、教育等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晋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乙级晋升甲级的,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方推荐意见。

  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勘察设计企业,其审核部门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地方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含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审核部门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或其他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审核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十三、企业申请换证,按下述规定分别由相应的初审部门进行初审。

  1.申请铁道、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广电、民航等行业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部门分别为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

  2.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除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以外的行业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部门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

  十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发为正本1本、副本4本,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提供证书副本。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证书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本。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工程勘察收费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证书一律作废,今后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工程勘察收费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证书。

  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范围将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中注明,资质证书正副本上不再区分主行业、跨行业。

  十五、换证工作根据企业现有资质最高等级分四批进行。

  企业应在审核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核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审核部门应在审核工作截止时间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审批部门,初审部门应在初审工作截止时间前将初审意见函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工作截止时间前进行审批。其中由建设部审核或委托审核的勘察设计单位,须将申报材料在审核工作开始时间10日前报送建设部。

  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申报单位、审核部门、初审部门、审批部门都要在规定时间抓紧实施有关工作。有关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原资质最高等级为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的企业换证工作

  范围:原资质最高等级为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的企业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换证、升级、增项和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晋升乙级,其中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换证及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晋升乙级除外。

  审核时间:2001年10月10日-2001年11月20日

  初审时间: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10日

  审批时间:2002年1月20日-2002年2月28日

  第二批:原资质最高等级为工程勘察设计乙级的企业换证工作

  范围:原资质最高等级为工程设计乙级的企业所有乙级资质的换证、升级、增项和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晋升乙级,含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晋升甲级,不含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换证和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晋升乙级。

  审核时间:2002年3月20日-2002年4月20日

  初审时间:2002年5月10日-2002年6月20日

  审批时间:2002年6月30日-2002年7月30日

  第三批:原资质最高等级为工程设计丙级的企业申请晋升乙级及有关遗留问题的换证工作

  范围:原资质最高等级为工程设计丙级申请晋升乙级,不含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晋升乙级。

  审核时间:2002年8月20日-2002年9月20日

  初审时间:2002年10月10日-2002年11月10日

  审批时间:2002年11月20日-2002年12月20日

  第四批:原资质为工程勘察乙级、建筑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换证、增项,工程勘察丙级资质的企业晋升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晋升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换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安排,但应在2002年12月30日前结束换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