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通知

2013-3-30 16:4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2|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扩大建设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扩大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实施规模,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建设行业有序转移,经商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我部决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向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推荐一批培训基地。请你们做好相关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各地推荐的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应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农科教发[2004]4号)规定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为国家级、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市),或建筑劳务主要输出地区。

   (二)具备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场所、设备、师资等基础条件,具有培训工作经验和业绩。

   (三)与相关建筑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培训工作特色明显,已形成一定建筑劳务品牌。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由建设厅(建委)负责推荐。

   (二)请各地建设厅(建委)按排名顺序填写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推荐表(附件一),并组织培训机构填写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登记表(附件二),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送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三)各地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要认真核实所推荐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情况,确保真实。

   联 系 人: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陈 付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100

   传  真:010-58934517

   E-mail:chenfu@mail.cin.gov.cn

   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推荐表、登记表可从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www.mochr.com)下载。

   附件:1、 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推荐表

      2、 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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