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3-30 16:4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1| 评论: 0

摘要: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按照建办〖1999〗 127号文对办班严格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批、备案制度的要求,现将《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按照建办〖1999〗 127号文对办班严格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批、备案制度的要求,现将《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

列市建委

附件:

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班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办班中存在的问题的通报》 (建办〖1999〗127号) 的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办班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第226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义》 (教成〖1997〗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批管理范围

凡部属各单位、社会团体举办各种类型的资格性岗位培训班、应急培训班、领导干部培训班、职业资格(即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含进修班、高研班)、论坛等,均须报部审批、备案,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培训单位资质

各办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成人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方能面向建设系统各行业举办各类培训班。

不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

部机关各司局如确因工作急需,围绕本司局的中心工作或宣传贯彻重要政策法规等,经批准后,可委托本行业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承办应急性培训班,但不得从中抽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培训计划的申报

各培训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并统一编制年度计划,经部领导批准后,统一下达。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 第四条:申报计划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申报年度计划的报告及年度计划申报表;

(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3) 收费许可证和经办班地点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4)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5)培训内容和教材;

(6)教学师资情况;

(7)培训地点、时间等情况。

第五条:培训年度计划的审批

人事教育司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计划逐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办班要求编入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颁发培训任务批件,作为办班招生依据。各单位面向社会印发招生通知,须附培训任务批件。

第六条:计划变更和增加的审批

各单位举办年度计划内培训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招生对象、办班地点、收费标准等项目的,应在办班前2个月报人事教育司审核批准。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的应急性培训项目,应在办班前2个月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取消。确需取消的,须在计划所列办班时间之前报人事教育司审核备案。

第七条:以下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全者;

(2)计划外举办非应急性的培训项目;

(3) 违反有关规定招生、收费或在国家规定禁止举办会议及培训班的风景名胜区办班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培训班总结报告

培训班结束后,各单位应在15日以内向部人事教育司报送办班总结,内容包括:(1)培训班学员名单;(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3)考试、考核情况;(4)建设类培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表;(5)经费使用情况;(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说明,及时纠正和妥善解决。

各培训单位应在每年年末针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年终总结。

第九条:证书申领

各单位举办培训班,需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证书的,需在申报计划时进行申请。办班结束报送总结报告,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证书。

第十条:为加强和完善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部人事教育司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班情况进行抽查和阶段性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 严格按照建办〖1999〗127号文件规定给予没收办班全部收入、停办一年或取消办班资格的处罚,并予以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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