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建设部《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转移的意见》(建人教[1999]238号)和《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界定的通知》(建人教[1999]241号)的规定,按照归口管理、统分结合、相互协商、密切配合的原则,我部对项目经理培训管理工作做了调整。具体分工如下:
⒈部人事教育司会同建筑管理司共同研究制定项目经理培训的规划、计划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报部批准后实施,并共同监督项目经理培训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⒉部人事教育司会同建筑管理司组织制定项目经理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和修订培训教材,由人事教育司与建筑管理司共同组织培训教材的审定。
⒊部人事教育司会同建筑管理司加强对项目经理培训机构的管理。具体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定期对开展项目经理培训的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加强教学过程和考试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⒋由部人事教育司和建筑管理司共同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项目经理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教学检查、教材发放、组织培训工作交流研讨活动等。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应向部人事教育司和建筑管理司提交开展培训工作的书面报告,两司共同对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由部人事教育司和建筑管理司统一印制。证书印制的具体业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培训证书的发放。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应向部人事教育司和建筑管理司提交培训证书印制、发放情况的书面报告,由部人事教育司、建筑管理司共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九日
抄送:有关建筑业协会,各项目经理培训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