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和市场主体行为督查的通知

2013-3-30 16:3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1| 评论: 0

摘要: 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根据部领导要求以及《关于开展 ...

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根据部领导要求以及《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09]7号)部署,我部定于2009年5月下旬,对北京等18个城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同时开展市场主体行为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督查。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检查重点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督查要点》(见附件一)。

  (二)市场主体行为督查。主要包括:工程发承包各方的招投标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见附件二)。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汇报。主要是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和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工作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和市场行为情况;本次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情况。

  (二)现场督查在建项目,每个城市不少于3个。主要检查工程实体安全状况,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安全生产以及市场行为情况。受检项目由督查组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定,建设单位准备项目清单备选,受检项目各方有关负责人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场。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督查组下发执法建议书;对存在严重市场行为问题的项目,督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查阅资料。主要包括本地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和企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项目管理内业资料,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

  (四)每个城市督查结束后,督查组集中反馈督查意见,有关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参加。

  三、督查时间

  2009年5月18日至26日。具体行程由督查组与当地联系。

  四、督查分组

  督查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领导带队,有关专家参加,每组9至10人。

  第一组:负责北京市、天津市、郑州市

  联络员:范苏榕  010-58934464

  第二组:负责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

  联络员:吕 蕊  010-58933576

  第三组:负责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联络员:邱绪建  010-58934653

  第四组:负责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

  联络员:梁 锋  010-58934385

  第五组:负责重庆市、成都市、西安市

  联络员:史汉星  010-58933262

  第六组:负责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

  联络员:索 欢  010-58933041

  五、有关要求

  请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按政府采购出差定点有关要求协助安排住宿等有关事项。

  联系人:质量安全司  索 欢  010-58934464

      建筑市场司  刘晓艳  010-58933262

  附件: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督查要点(附件一、表1-8)(略)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场行为专项督查要点(附件二、表1-2)(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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