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2013-3-30 16:3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5| 评论: 0

摘要: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 ...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我部拟成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请各地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分为勘察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应急管理四个专家组,实行分类管理。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有丰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践经验;

  4.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已纳入本地区的专家库,参加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

  2. 及时了解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协助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3.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4.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专家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人选;已纳入我部其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五、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将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由我部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请有关各地和中央管理企业组织做好专家推荐和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可到我部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填写时应写明曾参加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主要业绩)及电子版(光盘)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联系人:范苏榕 唐四海

  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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