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目录 1 总则 2 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2 设计说明书 2.3 设计图纸 3 初步设计 3.1 一般要求 3.2 设计总说明 3.3 总平面 3.4 建筑 3.5 结构 3.6 建筑电气 3.7 给水排水 3.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9 热能动力 3.10 概算 4 施工图设计 4.1 一般要求 4.2 总平面 4.3 建筑 4.4 结构 4.5 建筑电气 4.6 给水排水 4.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8 热能动力 4.9 预算 条文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