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
摘要: 建办质函56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174号)要求,我部组织的检查组定于11月24日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 ...
建办质函[2003]56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要求,我部组织的检查组定于11月24日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地区及检查组分组情况 (一)抽查全国抗震设防区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的省、自治区分别抽查省会城市和一个县级市,县级市由检查组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每个城市选取3个工程项目。受检的直辖市在城区和郊县各抽查3个工作项目。 (二)检查组由建设部有关司局领导带队,由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每组6-7人。 第一组:天津 内蒙古 第二组:江苏 山东 第三组:福建 江西 第四组:重庆 云南 第五组:陕西 甘肃 二、抽查的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抽查范围: 1.“十五”以来建设的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 2.2002年7月1日后竣工,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3.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工程; 4.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 (二)抽查的内容与重点: 1.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监管的情况; 2.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3.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抽查的重点是与抗震有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抽查依据: 《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省市开展抗震设防质量自查工作的汇报,了解当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总体情况; (二)检查组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采取由各地推荐与随机选取相结合的方法,确定3个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三)检查组在分析、汇总抽查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四、抽查时间 抽查工作初步定于2003年11月24日开始,每个省市检查2-3天。检查组到达每个检查地点的行程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要 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并注意按照廉政要求安排工作行程。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