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国注册建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成员已任期届期届满。经研究确定第二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的领导,切实做好注册建筑师的有关工作。 在任期届内,该委员成员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进行高速增补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年六月七日 ────────────────────────── 抄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0年6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