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13-3-30 16:3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9|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函我部,明确城建档案馆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其收费的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现将《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函我部,明确城建档案馆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其收费的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 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

建设部办公厅:

  转来《关于请明示城建档案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函》(建办综函[2003]93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城建档案馆作为事业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建档案馆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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