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2013-3-30 16:3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72|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加强对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加强对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现就复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凡在199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均要参加这次复查。

二、时间安排

2000年2月~4月,各地区、各部门完成复查工作,并请于4月31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复查结果(复查工作总结及附件1)报送建筑管理司建设监理处。

三、复查内容:

检查项目经理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到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情况: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复查材料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3、所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竣工和在建)的规模、质量、安全方面的材料,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任职证明。

4、截止1999年12月31日,项目经理参加的地区、部门组织的项目经理短期培训证明。

四、复查程序:

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程序按其所在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个人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鉴定”栏目。

《复查表》中填写的工程项目必须是项目经理取得资质证书以后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并要写明该工程开、竣工的时间及其所担任的职务,已竣工的工程要附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要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聘任或任命文件。

《资质证书》中“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鉴定”栏中填写所主持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质量等级、安全情况。

2、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对项目经理填写的《复查表》和《资质证书》的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复查表》中“企业审查意见”、“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相应单位和部门的公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将资质证书原件和有关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3、地区、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复查材料进行审核,在《复查表》中“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鉴定”和“资质复查记录”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对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要重新注册和发证,原证书收回,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降级要报建设部备案。

5、复查结果应予以公布。

五、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1、项目经理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4、对已办理和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应予以注销;对调离原单位的项目经理,由新单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并做好复查记录工作。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复查办法,严格审核,认真组织实施。在复查工作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对应参加复查而没有参加复查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无效。

七、为做好全国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随文进行1999年全国项目经理资质认证情况的统计,请将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经理资质认证有关情况(详见附件2)于2000年2月29日前报建筑管理司建设监理处。

联系人:王秀娟,联系电话:68393790.

附件:1、1997-1998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统计表(略)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情况统计表(略)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二000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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