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

2013-3-30 16:3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8| 评论: 0

摘要: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近几年,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行业干部队伍和从 ...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近几年,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行业干部队伍和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提高,推动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在培训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单位脱离监管,培训项目未列入我部统一计划,或不按规定备案;有的单位“转包”培训项目,借部的名义推介培训;有的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培训高收费、培训质量不高,损害了我部培训工作的声誉。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单位培训办班行为,请各单位在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人教〔2001〕54号)要求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培训项目应紧紧围绕我部中心工作进行,符合行业政策,主题明确,并应与申报单位业务相关。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我部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办班。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向部人事司申报下年度本单位培训项目计划,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团年度培训计划》。确因工作需要追加的培训项目,可临时向人事司申报。

  三、举办培训单位在招生前应将招生通知报人事司备案,其中部机关各司局的培训招生通知应与人事司会签。招生通知需明确课程安排、办班地点、收费标准。人事司将定期对有关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四、凡举办培训班的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须具备主管部门发放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否则,应委托或与具有“两证”的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联合举办。严禁将培训项目或培训招生宣传等环节“转包”给社会上的培训、会展等机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部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各类培训班均为自愿参加,各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要求地方建设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培训活动。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不能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部机关司局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办班地点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之机组织公款旅游。培训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请部属各单位认真执行我部培训办班管理有关规定,凡被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后续培训项目。

  各地可对我部培训办班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为人事司,联系电话:010—58933246,传真:010—58933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2009年度培训计划的说明

  一、本计划所列各项培训班,均不带有强制性,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有选择性地自愿参加。

  二、欢迎各单位对我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所办培训班的招生宣传、教学组织、培训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010—58933246,58934045,传真:010—58933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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