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结合一些地方近些年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实际情况,勘察设计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结合一些地方近些年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实际情况,勘察设计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修改意见于今年9月25日前函告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作为基本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建筑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循。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四条 凡属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中的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审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为简化行政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统一受理审查图纸,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统一颁发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等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 (三)地基处理,基础和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应当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审查机构对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大型或复杂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未经审查批准,不持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审查机构认为必要时积极配合审查机构的 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经审查机构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仍应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定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报告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定期公布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坚持内行审查内行,政府主管部门对审查工作进行程序性监督原则。承担设计审查工作的机构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设计经验和技术的独立法人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机构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应具备建筑和其他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所有审查人员均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结构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连续十五年以上,并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二级以上(含)工程的设计不少于五项; 2.结构审查人员应在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担任过主任工程师或正、副总工程师技术职务连续三年以上; 3.结构审查人员须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所有审查人员应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强制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标准;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审查工作时须持有建筑甲级设计证书。第一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审查机构可以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数额可依照审批该项目所必需支出的费用为参照,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按照建设部第59号部长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其它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进行。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铁道、 交通、水利、民航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