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我司起草了《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槁印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我司起草了《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1999年6月6日前报送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综合体改处。联系人:万建一、逢宗展,联系电话:010-68393041,电传:010-68394250。 附件: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证求意见稿)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槁)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许多设计单位尝试开展建设项目设讨咨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和部门,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计咨询的目的和意义 设计咨询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由具有设计咨询能力的机构,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设计成果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以及围绕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智力服务的活动。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先进合理的设计,对于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开展设计咨询工作,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能够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工作,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建立竞争与约束机制,培育和发展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设计咨询的主要内容 设计咨询的基本任务是:从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保障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同时防止保守浪费。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工程建设计划; (二)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和洽商与拟定设计合同; (三)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方案竞选。 (四)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提出优化建议; (五)评审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六)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七)评审结构体系,复核结构设计计算,对不安全隐患或保守浪费提出修改建议; (八)检查设计文件的深度、质量、进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需求,提出改进建议; (九)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设计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设计咨询的主体 设计咨询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设计咨询业务; (二)独立完成过同类别、同规模(或以上规模)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在该专业领域内的设计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 (三)技术、质量、服务等社会信誉良好。 在试点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现有甲级设计单位中选择、公布一批设计咨询试点单位,先行开展设计咨询工作。 设计单位承接设计咨询业务,应当作为院管项目,组成项目咨询组。工业交通项目咨询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十五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并有项目总设计师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担任。民用建筑项目咨询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十五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设计咨询组负责人也可以由该院总工程师、总建筑师或总经济师担任。 项目咨询组在分析、论证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该院总工程师、总建筑师、总经济师应当参加。 四、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设计咨询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双方应当签订设计咨询合同,明确设计咨询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合同。 五、设计咨询单位与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咨询单位有权要求被咨询的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资料,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除本单位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外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被咨询的设计单位提交修改原设计的书面建议。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同意采纳咨询单位的建议时,应当按该建议修改原设计;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对咨询单位修改原设计的建议有异议时,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此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决策,采纳修改意见或维持原设计不变。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服时,可以按工作量结清有关费用,退出该项目的设计或设计咨询活动。设计单位退出该项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设计,但不得委托给该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 (三)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由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负责,并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 (四)设计咨询单位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六、设计咨询的收费 (一)设计咨询费应当依据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和设计咨询的内容、工作量等因素,在工程总概算的0.35-0.7%以内协商确定,特殊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设计咨 询合同签订后,除增加咨询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外,设计咨询费不得随工程造价而变化。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增加设计咨询工作量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咨询单位支付补偿费。 (三)设计咨询单位工作出色,在优化设计方案中科技含量高、创造性强,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四)设计咨询单位工作失误,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时,应当酌情减收、免收设计咨询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设计咨询与设计审查的关系 设计审查是政府强制性行为。政府通过授权机构,对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结构安全、抗震、消防、环保和节能等部分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设计咨询是建设单位自愿有偿的行为。建设单位聘请有资格的甲级设计单位,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设计成果和设计工作,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以确保建设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 设计审查是强制性的,设计咨询不能替代设计审查。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设计咨询范围覆盖了设计审查的全部内容; (二)设计咨询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审查机构报送该项设计的“代审查报告”; (三)“代审查报告”经设计审查机构确认,符合设计审查要点,达到设计审查目的。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审查机构予以认可,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该项设计的审查责任由相应的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设计咨询是工程咨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密集和工程经验丰富的优势,在积极开展设计咨询的同时,积极开展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服务,推动我国设计体制向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咨询设计公司和专业设计事业所模式过渡,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