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申报办法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2013-3-30 16:2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2|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基建司(建设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国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设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建设〖1 ...
国务院有关部门基建司(建设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国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设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建设〖1998〗194号文 《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年底开展第一批试点申报工作,并具有规定了申报范围、申报标准、申报材料与程序等有关问题。现就申报办法中的有关具体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名额的分配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可申报5家单位,其中设计院2家, 系统集成商3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申报3家单位,其中设计院1-2家,系统集成商2-1家(有副省级城市的省可增加2家单位,名额分配自定);计划单列市可申报2家单位, 其中设计院1家,系统集成商1家。(申报单位必须符合标准,暂不具备标准的,其名额可由地方或部门保留)。凡在国内注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系统集成商,且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业绩,名额内也可给予考虑,也可按标准和申报程序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统一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

  1.“技术骨干及工程设计人员概况名单均应指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应为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工程师,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从事现场督导、监理、系统调试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在内。在专业一栏应填写从事智能建筑的专业。

  2.技术骨干及工程设计人员应为在册的本单位编内人员,聘用或返聘离退休人员不能超过工程设计人员总数的1/3。 申报时应提供技术骨干职称复印件,获奖项目证明复印件。

  3.表格中“完成已建成主要勘察(设计)项目及质量”一项内容,应填写申报单位曾从事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业绩。除应列出清单外,尚需按工程项目提供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业主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智能系统情况介绍,申报单位在该工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总体设计、弱电总包、子系统设计与安装等,并应附系统验收证书及用户效果证明。   4.以上材料均应如实填写,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为更好地做好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将申报时间改为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三十日为止。(请于1999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或报送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