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文教事业单位和工交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函
摘要: 财政部: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我部对所属高等院校和工交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的计提比例做了测算,拟按以下比例标准计提: 一、职工福利基金 文教事业单位和工交事业单 ...
财政部: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我部对所属高等院校和工交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的计提比例做了测算,拟按以下比例标准计提: 一、职工福利基金 文教事业单位和工交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年度收支结余的百分之四十提取。 二、修购基金 文教事业单位和工交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十提取。 请审核。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我部对所属高等院校和工交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的计提比例做了预算,拟按以下比例标准计提: 一、职工福利基金 文教事业单位和工交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年度收支结余的百分之四十提取。 二、修购基金 文教事业单位和工交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十提取。 请审核。 关于中央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对中央级文教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福利基金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在年度收支结余的百分之四十以内核定,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修购基金 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