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国家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行业管理经费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首现委办: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12号),涉及到建设行业出租汽车管理费、房地产交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首现委办: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涉及到建设行业出租汽车管理费、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城建档案保证金、城市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打来电话,反映取消收费对行业管理产生的影响。为此,经请示财政部,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本次取消收费而影响到行业管理工作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争取支持,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职能和机构编制。在地方政府尚未明确之前,要继续履行好管理职能,防止出现混乱。 二、凡经地方政府确定了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的,要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管理费用应根据财综字[1998]112号文第三款:“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的规定,尽快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地方预算统一安排。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部综合财务司反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