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湖南省建委有关工程勘察问题答复的函》
摘要: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 你委湘建设便字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建设部“三定方案”,建设部是综合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的主管部门。涉及到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及其运营和管理中的有关 ...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 你委[1997]湘建设便字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建设部“三定方案”,建设部是综合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的主管部门。涉及到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及其运营和管理中的有关地质灾害勘察、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资质管理属我部管理的工程地质勘察和岩土工程范畴,其勘察设计、施工(治理)、监理的资格管理,应按1994年4月13日由建设部、地质矿产部共同签发的“关于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建设[1994]251号)中“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地矿部予以指导”的意见办理。 有关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裂缝)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治理)监理等业务活动,应使用建设部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等相应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证书为无效证书。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