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派出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6:2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9|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派出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的管理,切实解决好派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派出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的管理,切实解决好派出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派出人员的选派把关工作。派出人员的选派,要重视其政治思想素质和技术技能,派人单位(指承担对外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合作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要制定统一考核标准,严格把关。严禁为照顾关系和人情将素质差、技能低的人员派出国(境)。派出人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政审工作,凡有犯罪前科或劣迹严重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国(境)。

  派人单位应从本公司或劳务基地选拔派出人员,要坚决杜绝以招收散工的方式组织对外建筑劳务队伍的现象发生。派人单位必须按项目组织建立成建制的派出队伍。

  出国(境)前,除按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培训外,派人单位必须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要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教育派出人员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加强组织观念,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二、加强在派出国(地区)派出人员的组织管理。凡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项目,派人单位都必须向派出国(地区)指派项目管理班子,负责项目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项目管理班子要有专人自始至终、认真细致地负责派出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项目管理班子要关心派出人员的生活,要善于化解矛盾,作好后勤服务。项目管理班子必须由政治思想素质高、懂技术、会管理、外语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尤其是要选派好项目经理,大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海外工作经验丰富,独立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派人单位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公司在国(境)外设有常设机构的,其常设机构应负责公司在当地派出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管理班子和公司常设机构应定期向派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汇报工作。

  三、认真处理好派出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派人单位必须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劳务人员的工资、食宿及交通、国际旅费、服务期、医疗服务、保险以及伤亡的善后等事项。签定合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向劳务人员说明工资收入水平,不得夸大和渲染。对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等,派人单位应有明确的规定。派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手续费及管理费。劳务人员交纳手续及管理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交通费补贴等收入一律归个人所有。对同一项目、来自不同单位的劳务人员,派人单位应按工种、等级等统一规定工资收入标准,不得由劳务分包单位自行制定标准,防止产生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四、建立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项目基本情况的备案制度。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建筑业企业,在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项目确定后,应将项目的基本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项目备案工作,每年末要将备案情况汇总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五、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发生派出人员在国(境)外游行、示威、罢工、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派人单位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应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经过及最新进展情况通报建设部建设管理司。

  六、对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筑企业派出人员的管理情况,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对管理不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建筑企业,经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评定依据。

  派人单位在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组织煸动闹事的人员,要遣送回国。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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