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建筑工程乙级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6:2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1|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完成了主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单位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完成了主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单位换发设计资质证书的核实和初审工作。按照《建筑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现对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建筑乙级资质换证问题

  根据建设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地方所属主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控制。经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复查,25个省市基本符合我部提出的宏观控制指标要求; 4个省市经再次压缩队伍总量后,基本上也符合了要求; 7个省市队伍总量控制一直较好,可保持现有规模。经研究,同意各地按照核定的标准数量进行换证。此次换证后有剩余名额的省、市,其剩余名额可在今后动态管理中保留使用。

  在此次建筑乙级换证中发现,换证单位普遍存在缺省注册人员、注册人员超龄、注册人员印章与本单位资质证书编号不符和聘请离退休技术骨干超过单位技术骨干总数1/3等 问题。考虑到目前一级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有限,暂同意在本次换证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乙级设计单位换证标准中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调整为1名在职,另一名在职或离休均可,其他条件不变。请各省市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以保证此次换证的质量。

  经研究,同意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此次主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换证单位数量_______家,可在今后动态管理中保留使用剩余名额数量为_______家。

  二、关于部门所属建筑乙级换证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部门所属主行业建筑乙级换证的审查工作已经完成,批准换证单位名单见附件。请各部门于2000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凭旧证书到我部勘察设计司换取新证书。

  三、关于省市办理换证手续的具体要求

  ㈠准予换发主行业建筑乙级资质证书的省市,请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正式函件,并附根据批准的宏观控制指标填写的换证单位名单表,到我部勘察设计司领取新证书。 ㈠准予换发主行业建筑乙级资质证书的省市,请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正式函件,并附根据批准的宏观控制指标填写的换证单位名单表,到我部勘察设计司领取新证书。

  ㈡旧证书由各省市建委统一收回销毁,换证后禁止旧证书继续使用。

  ㈢新证书正本及副本按我部统一格式要求,由各省市建委负责打印, 并将打印后的正副本复印件各一 份报我部勘察设计司存查。

  ㈣新证书因打印错误或不慎损坏的,凭作废证书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我部换领新证书。

  ㈤严禁各地翻印全国统一的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一:部属主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单位换证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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